企圖犯罪已經係犯法!唔好以為要完成整個犯罪行為先算犯法呀!

企圖犯罪已經係犯法
唔好以為要完成整個犯罪行為先算犯法呀!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 和159J 條,如任何有意圖犯罪的人作出某項作為已超乎只屬犯該罪行的 #預備作為者,則該人即屬企圖犯該罪行。雖則有關的事實顯示所犯的罪行並不可能,該人仍可被裁定企圖犯該罪行。簡單來説,任何人如被裁定企圖犯某罪行,一經定罪,可處該人就該罪行被定罪所本可被判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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