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武力與槍械

根據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2)條,警務人員可使用一切必需的辦法逮捕任何可被合法拘捕的人。
而根據警察通例第29-03 章(使用武力與槍械)警務人員可在下述情況使用槍械:
(a) 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
(b) 拘捕任何逃避警方拘捕的人,而該人屬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的人;或
(c) 平息騷動或暴亂。
警察通例是警務處處長根據第232章《警隊條例》第46條所發出的對警隊內部規範人員行為的指引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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