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咪覺得自己彰顯緊公義﹖admin2019-11-06公告資訊-新聞中心, 所有文章, 最新文章 https://lawyershk.com.hk/wp-content/uploads/2021/06/getfvid_77542663_2394021407506937_2337926234526187520_n.mp4 其實,根據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8(1)(c) 條, 任何人作出以下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 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因為該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參選。 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7年。 其實,這行為也有可能是「刑毀」(可處監禁10年),或「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可處監禁1年)。 諗清楚。尊重自己。尊重法治。尊重公平選舉。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LinkedIn Previous Post 停止所有暴力! Next Post 攻擊性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