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咪覺得自己彰顯緊公義﹖

其實,根據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8(1)(c) 條,
任何人作出以下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
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因為該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參選。
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7年。
其實,這行為也有可能是「刑毀」(可處監禁10年),或「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可處監禁1年)。
諗清楚。尊重自己。尊重法治。尊重公平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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