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及教唆犯罪等罪行admin2019-11-01公告資訊-新聞中心, 所有文章, 最新文章 協助及教唆犯罪等罪行 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另外,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根據第101I條(2)(c)款,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LawyersHK #香港律師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雨傘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LinkedIn Previous Post 警員有否出示委任證不影響其執法權力 Next Post 守護香港,由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