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條,任何人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任何人在政府土地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除非獲得政府主管當局書面准許,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 而所犯罪行如屬持續的罪行, 另再每一天附加罰款。
根據香港法例第 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19節,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以雕刻或其他方式,將任何字母、字樣、數字或圖案標記在任何石頭或路塹上,以致其外觀受損,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我們群組内的律師身體力行捍衛法治精神,連同醫生合力清除公衆地方的連儂墻及塗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