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准集結admin2019-10-20公告資訊-新聞中心, 所有文章, 最新文章 1020 九龍遊行 未經批准集結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條,任何公眾遊行人數若超出30人以上,必須在警務處處長沒有反對的情況下方可舉行,否則便屬未經批准的集結。任何人士如煽動、參與、舉行、召集或組織該等集結,即屬犯罪,可處監禁 5 年。 註: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Note: For reference only.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1020九龍遊行 #未經批准集結 #lawyershk #香港律師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LinkedIn Previous Post 在公眾地方打鬥 Next Post 「刑毀﹖死物黎之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