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四日,第十二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因此,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在本地實施《國歌法》。
國歌條例草案的草擬經過十分嚴謹的程序。條例的主要功能在於規範和引導市民尊重國歌。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一切個人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並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實施《國歌條例》以禁止不當使用國歌及侮辱國歌的行為,實屬必要及合情合理。
我們看見坊間大部份對《國歌條例》的質疑,都是基於一些非理性恐懼,加上一些本應對法律有一些認識的 #法律界人士推波助瀾,令公衆對條例產生一些完全不必要的誤解。
很多對《國歌條例》的批評都集中在(一)法例的清晰程度及(二)是否會有人誤墮法網。
對於第一點, 其實刑事法律中也沒有一條法律是百份百清晰, 這也不是對法律的應有要求。
法庭過去已多次清楚指出,法律是不可能做到絕對清晰的。2007年 #終審法院 在 Mo Yuk Ping v HKSAR (2007) 10 HKCFAR 386 一案第61 和 62 段已經清楚指出 :
“61. …A criminal offence must be so clearly defined in law that it is accessible and formulated with sufficient precision to enable the citizen to foresee, if need be with appropriate advice, whether his course of conduct is lawful or unlawful. It is, however, accepted that absolute certainty is unattainable and would entail excessive rigidity. Hence it is recognised that a prescription by law inevitably may involve some degree of vagueness in the prescription which may require clarification by the courts.
62. ….That is one reason why absolute certainty is unattainable and why some degree of vagueness is inherent in the formulation of laws, especially laws expressed in general terms.”
簡單來說, 法庭指出刑事罪行的法律定義必需極為清楚,致使人人皆知,而該定義亦必需充分地準確,使市民能預先知道(或在有需要時尋求適當意見從而知道)某種行徑是否合法。
然而法庭也清楚地指出法律的要求都是無可避免地有一些含糊的地方,有時是需要法庭去澄清的。 法庭也認為任何一項法例都不可能百分百確定, 因這樣只會窒礙其適用性。
至於第二點,即有人批評可能會有人因《國歌條例》誤墮法網。正如終審庭在上述案件判詞中指出,法律必需「充分地」準確, 但有時可能也有需要聽取法律意見去決定某些行為是否抵觸法律。
至於有些人舉出一些奇怪的例子 (例如唱歌走了音會否違法),對於這些問題,任何一個稱職及持平的律師都應該很容易可以回答。
我們也留意到有一些人 (包括一些受過法律訓練的人士) 專門喜歡舉出一些根本不切實際的例子以製造對《國歌條例》的不必要恐慌。 我們相信舉出這些例子的人, 無論什麼樣的答案他們都不會感到滿意, 而且無論什麼樣的答案都不會釋除他們的疑慮。
對於一些腦子裏整天都是想著如何去衝擊和挑戰法律的人士,任何刑事法例他們都會覺得對他們構成威脅和造成憂慮。
終審庭已經清楚指出,任何法例都不可能是百分百確定的。我們認為法例存有其不確定性根本不是一個理性去反對《國歌條例》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