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聯同朱凱廸提出私人草案修改《公安條例》?

於2019年12月2日,#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聯同朱凱廸提出私人草案修改《公安條例》第18條及19條有關「#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控罪定義及最高刑期。
#區諾軒表示,是次修訂主要建議將「#非法集結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6個月,「#暴動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3年;並廢除「#破壞社會安寧」作為控罪定義,改以「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為新訂罪行的必要元素;另將「#暴動罪」集結人數要求由3人提高至12人,並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
事實上,《#基本法》內第七十四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我們認為有關草案涉及修改部分刑事罪行的罪行元素及刑罰,明顯涉及政府政策,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才可以提出有關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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