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香港法例第241章)

根據基本法第160條,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香港法例第241章)在香港回歸後繼續有效,是香港的現行法律。
條例清晰地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訂立任何他們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的權力,但此權力受到嚴格限制,只能在他們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才能使用。
此權力是基本法第160條及現行法律賦予的,與基本法第73條立法會制定法律的職權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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