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中的舞弊行為admin2019-11-24公告資訊-新聞中心, 所有文章, 最新文章 選舉中的舞弊行為 根據第554章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6條,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7年。 #2019區議會選舉 #舞弊 #犯罪 #香港律師 #LawyersHK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LinkedIn Previous Post 11.23又出動清潔香港! Next Post 區議會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