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在首宗《#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中不留情面地否決了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 #戴啟思 所提出的全部四項申請理據,並釐清了一些國安法的基本執行原則
最近首宗《港區國安法》的案件,被告向高等法院申請 #人身保護令 不獲批。人身保護令是在普通法系下由法官受理申請所簽發的手令,強制被羈留人士交送至法庭審查,以決定該人的羈留是否合法。
在2020年8月21日的高等法院判詞中,法庭否決了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以下四項申請理據並釐清了國安法的若干部分的執行原則。
1.法庭的合法權限羈留被告人:
法庭在審理人身保護令的申請時所着重的問題是法庭有沒有合法權限把申請人羈留。在這個案件中,由於羈留申請人這個決定是由裁判官在處理其正常的司法職能時所作出的,因此,申請人是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被羈留這個説法是完全不成立的。
2.法庭的獨立性:
申請人的代表律師質疑行政長官指定法官會影響法庭的獨立性。法官指出,行政長官在《港區國安法》下並非指定法官審理特定的案件,司法機構仍然有權決定案件由那位法官審理。而《基本法》亦列明,行政長官根據委員會建議委任法官,證明本身司法機構及行政長官已有一定程度的關連。香港的法官都受限于就職時宣誓,必須依法及不偏不倚地審理案件。 法官指,相信任何理性、公平及見多識廣的人都不會認為被指定的法官不會,或將可能不會獨立於政府。
3.最低刑期:
申請人的代表律師質疑國安法設立最低刑期會抵消法官行使獨立的司法權。法官不同意以上說法。原則上,為一條法律訂立固定刑期(例如謀殺被判處終身監禁)或為一個特定罪行訂立一個範疇的刑期(包括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而法官可根據有關案件的事實決定所適合的刑期,這本身並沒有什麼不對。
4.國安法沒有官方英文版並不使其遙不可及:
申請人的代表律師提出由於國安法沒有官方英文版,這樣影響了申請人根據《基本法》第35條有權選擇律師的權利。法官不同意以上說法。沒有任何法律訂明用中文訂立的一條全國性法律必須附上其英文版本。法官認為申請人選擇其代表律師的權利沒有因此而受到不合法的影響。法官指出,申請人所受的影響(如有的話),只是其所選擇的代表律師無法閱讀或理解香港其中一種法定語言。始終申請人是可以自己選擇一個合適的大律師去在本案代表他。事實上,香港有很多能幹的資深大律師懂得中文及可以代表申請人。
從以上看出,法官不同意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戴啟思及其團隊就以上事項所提出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