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立法意見 】
【國家安全立法意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説明:
草案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作出明確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犯罪案件。
#我們認為上述規定沒有違反香港現有的司法獨立制度,五大原因是:
1.《基本法》第85條規定,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由特首任命或指定一批法官負責處理有關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並沒有違反這規定。
2.由特首指定法官與香港現有安排並沒有衝突。根據《基本法》第88條,香港法院的法官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該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由9名委員組成,其中7名委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包括法官2名,大律師及律師各1名及與法律執業完全無關的人士3名)。行政長官在委任大律師及律師作委員時,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可就該項委任向行政長官推薦任何大律師,律師會理事會也可就此推薦任何律師,但行政長官可委任並無獲如此推薦的其他人。由此可見,根據現行制度,行政長官對於委任法官已經有相當大的參與程度。
3.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包括港區國安法)都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及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由於國家安全是涉及國家(而不僅是香港特區)的事情,現任的香港法官不一定都適合負責處理有關 #港區國安法 的案件,因此,由特首指定法官處理有關案件雖然和其他案件的做法有分別,但實屬合情合理。
4.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政府是檢控一方,特首也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主席,由特首指定法官審案明顯出現角色衝突。我們不同意這說法。根據《基本法》第63條,香港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換言之,特首並不會亦不能夠干涉律政司有關檢控的工作。如果有人仍然覺得特首這樣做有角色衝突,那麼,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定法官會否更容易令他們接受?
5. 香港的司法機構以高質素、獨立、尊崇法治而聞名。根據世界經濟論壇《#2019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香港的司法獨立全亞洲排名第二、全球排名第八,香港在世界銀行集團《世界管治指標》的法治項目上獲亞洲第二名,香港在法治方面的百分位數從1996年的69.85提升至2018年的95.19,這些都是香港自回歸以來的二十三年司法獨立的有力證明。2020年4月15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聲明表示,自2010年擔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從未在任何時間遇到或感受到內地機關以任何形式就香港司法獨立──包括委任法官的事宜──作出干預。司法獨立受《基本法》保障,並是香港法治的重要一環。
我們懇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考慮我們以上就國家安全立法意見中提出的五項見解。我們相信港區國安法必定會以符合《#基本法》的程序和 「一國」及「兩制」的大原則下公佈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