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搜查權]

[警方搜查權]

當警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場所(包括學校、商場、私人屋苑、港鐵等),警員都有權進入該處搜查。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警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警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警員在內搜查。為免須予逮捕的人逃脫,警員有權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進入該處搜查。

相關法例: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條第(3)(4)款。

註: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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