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准集結

1020 九龍遊行
未經批准集結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條,任何公眾遊行人數若超出30人以上,必須在警務處處長沒有反對的情況下方可舉行,否則便屬未經批准的集結。任何人士如煽動、參與、舉行、召集或組織該等集結,即屬犯罪,可處監禁 5 年。
註: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Note: For reference only.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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