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生都唔係攻擊性武器,『裝修』用之嘛…」???

根據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任何人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
註: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Note: For reference only.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