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粗之嘛,都冇郁手,犯咩法呀?!
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犯罪,可處監禁 1 年。
另外,根據第18條,凡有3人或以上的集結,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