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rence:
您好,老同學,三天前收到你的來信,興奮莫名,細讀之後,熱淚盈眶,久久無法入眠。
前後矛盾,以偏概全
你在信中說到「近日的衝突之中,不少在讀中學的少年,他們堵路、 嚴重破壞、甚至傷人等等,公然違法,如何能視而不見?」。你又說 「要良好守法的公民支持純綷的犯罪行為,支援年輕人犯法,相信並非香港過往堅守的價值」。
本來你問得好也答得好,讀到那裏,心中不自暗喜,但不料筆鋒一轉, 看來你只是故作持平, 真正想說的原來是 「這些年輕人在被捕過程中和之後身體都會嚴重受傷」,並且「當年輕人準備好犧牲自己的自由甚至生命,來換取改變時,制度有聆聽、有讓步嗎?」
首先,「年輕人在被捕過程中和之後身體都會嚴重受傷」的說法,你是否有具體數字和實質証據?
第二, 即使有被捕人士在拘捕過程中受傷,請問這些受傷的被捕者在拘捕過程中有否逃走、掙扎、用武力反抗甚至反過來毆打警員,而你又有否掌握任何實質證據呢?如果被捕者在拘捕過程中掙扎或使用武力反抗, 那麼在拘捕過程中受傷 (甚至如你所謂的「嚴重受傷」),這不是正常不過嗎?
對於一班全副武裝而人數在很多地方都遠超警力的所謂「示威者」( 以下簡稱為 #暴徒, 因為這些人被捕的原因根本不是因為示威),假如警方真的需將他們拘捕歸案, 在面對這些暴徒拘捕時掙扎、反抗甚至毆打警員的時候,到底可以有什麼好的方法可以讓他們絲毫無損呢? 既然你口口聲聲說沒有人低估執法者的困難,那麼作為香港大名鼎鼎的資深大律師,你應該可以在這方面提供一些有用的意見吧?例如提議被捕者高舉雙手不反抗?這樣相信會大大減少受傷的機會。
如果有任何市民不想身體受傷,只要不參與任何非法活動, 或者在警方警告後就停止任何非法活動然後離開就可以了。 請問這是一個很過份的要求嗎? 既然一些人樂此不疲地堅持一定要參與一些非法活動, 受了傷後又要反過來怪責警方濫用暴力,這不是不負責任和虛偽又是什麼? 這些就是你所謂的 「準備好犧牲自己的自由甚至生命」的年輕人嗎?
警方在酷熱的天氣下冒生命危險去驅散或拘捕暴徒, 但不少市民如你就只是坐在冷氣室翹著腿看著電視或一些報章報道,然後事後逐一挑剔警員每個動作是否過於暴力,但處身在現場的警員並沒有這樣的餘暇和奢侈。 我認為一些市民,包括你,就只懂得在事後馬後炮去斥責警方濫用暴力,這明顯是以偏概全,以個人的政治取向假冒理性分析,寫到這裏,我感到心裡一陣緊揪。
邏輯混亂、本末倒置
你在信中又聲稱, 「很大程度上, 是那些掌權者的頑固,播下了暴力的種子」。
Lawrence, 我想不通作為一個堂堂資深大律師,為何你會如此為暴力找藉口? 你對掌權者和警方的指控是完全漠視一個鐵一般的事實,就是所有的暴力事件, 始作俑者都是這些暴徒。
在過去四個多月, 暴徒四周放火、破壞各處公物、 拆磚頭、拆路攔、破壞交通燈、毆打非法禁錮不同意見的市民,、在各處設置路障攔截車輛並向部分司機收取過路費及破壞不就範司機的車輛、向警署甚至個別警員投擲汽油彈 、 在多處伏擊執勤和休班警員、導致部份警員身體嚴重受傷、 放火燒毀警員車輛、到警員宿舍掟磚、 掟雜物騷擾警員家屬,又嚴重損毀港鐵內設施, 阻礙港鐵正常運作( 至今港鐵仍未完全恢復正常行車時間),導致不少市民的自由受到限制,又曾經多次堵塞機場,阻礙市民和旅客出入境。這些暴力和當局者有何關係?普通市民又做錯了什麼?
你說這些暴徒是「#為改變制度不公義而努力的年輕人 」。你有看新聞嗎?不少暴徒的行為早早已超越法理所容的底線,也超越人類道德良知底線。最近暴徒又對一些持不同意見人士的商業場所肆意破壞及焚燒, 更針對一些中資企業包括銀行、零售商店。這些事件正正是這班暴徒的獸性山洪暴發的最佳例子。 請問Lawrence你,他們是改變制度的不公,還是製造不公?這些也是你信中所說的「準備好犧牲自己的自由甚至生命」的年輕人嗎? 請問無辜市民有權選擇不接受這些人的「犧牲」嗎?他們是像你說的「為改變制度不公義而努力的年輕人 」嗎?
對於這些專橫、自以為義、自私及獨裁的暴行,你只是輕描淡寫地問「但僅僅譴責有何用?」,然後反過來去怪責只是負責執法的警方,這是邏輯混亂, 本末倒置。我倆年紀都大了,但不至於這樣糊塗吧。又或者我並不太認識你…
英雄還是狗熊?
我在一連串大型暴動中完全看不到你口中所說的什麼有人願意「犧牲自己的自由甚至生命」。
我所看到的,是一個個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而蒙著臉,而且是全副武裝裝備的暴徒四處破壞和毆打異見人士。這些暴徒唯一願意犧牲的,是別人的財產。他們破壞的,也是別人的自由 。
我所看到的, 是絕大部份被捕人士都不是心甘情願的被捕, 更遑論是什麼 「準備好犧牲自己自由」的人士。 如果這些人在拘捕過程中受到傷害,大部分原因是因為他們一心要逃避法律制裁而拒捕所造成。這絕對是咎由自取 (你還記得法律上稱為 voluntary assumption of risk)吧?
你身為香港市民之一,當然有你的 #言論自由, 但我也希望你身為資深的法律界人士,會自重身份,不應因為政治取向而歪曲事實,指鹿為馬,甚至替暴徒的暴行塗脂抹粉,將一些不折不扣的恐怖分子活動美化、浪漫化甚至英雄化。
歪曲事實絕世高手
在你信中,你又指控警方「不斷否認濫權及犯錯」, 但舉出的其中一個例子竟然是「在10月1日槍擊18歲示威者發生後的幾個小時內, 警務處處長立即把這種行為正當化, 並稱其合法、合理」。
你不愧是業界的翹楚,只用「槍擊」二字去輕描淡寫地形容 18 歲少年中槍事件,對事件發生的經過卻刻意迴避和隻字不提。
如果你不是只看一些偏頗的媒體或報章,一定會看到網上瘋傳的影片,將整個「槍擊」事件的來龍去脈和前因後果清楚呈現 。從影片中可以清楚看到 ,事發前有至少五六個全副武裝的蒙面暴徒 (包括其後中槍的少年) 在街上四處尋覓,而當這班暴徒看見有一警員落單,就馬上向他圍攻,甚至當該名警員已經倒臥地上,仍然被多名暴徒猛烈毆打。
及至後來開槍的警員在這時候出現,欲上前制止並拯救同僚,其後中槍的少年見到警員拔槍,竟然不是逃走或立刻舉手投降,而是用手上所持武器擊向警員,在這樣的情況下中槍,可說是百分百咎由自取。 該名開槍警員及臥在地上的同僚,面對著一班全副裝備的暴徒,明顯地是以寡敵眾,情況萬分兇險。有警員當時開槍,不單止合法和合理、更是為了保護自己和同僚的必要動作。 如果類似的情況在一些聲稱尊重人權的地區發生,恐怕暴徒中槍的不止一人,而且每人絕不會只中一槍。一班暴徒聯群結隊襲警仍然能夠全數僥倖生還,恐怕除了香港也很難找到另一個地方吧?
少年中槍事件的因果對錯和是非曲直明顯不過,我很難理解為什麼在今日仍然有人混淆因果, 以混亂的邏輯嘗試為暴徒的暴行開脫,更難理解為什麼連這樣簡單的道理Lawrence你都不明白 (或裝作不明白)。
信口雌黃,違背律師求證原則
你在信中又指稱「於警署內向被捕人被施暴的投訴已是常事」。 這個指控 (與及其背後荒謬的邏輯)竟然出自一個老同學口中, 實在令人失笑及惋惜。
首先,請問你,是什麼時候一個指控的真實是純粹基於有多少人作出類似指控? 你口口聲聲說「於警署內向被捕人被施暴的投訴已是常事」, 是否意味你認為這是已經證實的事實? 請問證據在哪裏?還是你只是基於一些存在明顯利益衝突的被捕人士的一面之詞,就覺得這些指控已經是已証的事實?
就讓我舉一個大家都熟悉的例子。在刑事案件審訊過程中,很多時被告人都會投訴警方在錄取警誡供詞時有使用暴力、威嚇或利誘等手法以獲取供詞。以你在刑事案件的經驗,不可能不知道大部分這些指控都幾乎千篇一律,只是換湯不換藥,但其實多數這些指控都不獲法庭接納。 敢問你,法庭沒有因為這些指控司空見慣而接納其真實性,反而大部分情況都裁定指控不成立, 是否法庭都判錯了?
令我感到十分驚訝的是,你刻意以「被捕人被施暴的投訴巳是常事」去間接暗示這是已証的事實,卻未有(或不能) 提出任何實質並可信的證據,這不是信口雌黃是什麼?這不是和大律師求證的原則完全相違背嗎?
說到「施暴」一詞,這是一個既含糊但又十分嚴重的指控。未知你是指哪一件事情呢? 是指兩個星期前一中大女生聲稱在某個地方遭遇所謂「性暴力」嗎?
你有否留意到該學生在翌日電台訪問中已經急不及待地對她之前一晚照稿讀出的版本作出大幅度修改, 而無論對於受害人的人數,甚至性別和受害地點都有另一個截然不同的版本? 請問你作為一個資深法律界人士對於該女學生的前言不對後語是否也照單全收,並且認為這個「施暴」的投訴是一個已証事實?如果只是未經證實的指控,只是當時人的一面之詞 (就像在刑事案件中,不少被告人都否認犯案,有自己的版本一樣),你卻只是言之鑿鑿的說這些投訴是常事, 豈不是代法庭未審先判, 刻意誤導公眾和陷警方於不義?
你在信中又聲稱警方「任意拘捕司空見慣」。這是一個非常嚴重及不公的指控。香港警隊數有高質素的美譽。在過去幾十年來,從來沒有新聞或報道證明警察「#任意拘捕」。你是在那裏「司空見慣」?在夢中?還是平行時空?
另外,香港所有與修例有關的案件都還未正式在法庭審結。一天案件未審結, 被捕人或被告人的有罪與否都有待法庭定奪。請問你又是基於什麼認為一些 (甚至不少) 被捕人的拘捕是任意並且沒有合理基礎呢?難道你真的認為被捕的人仕大部分都是奉公守法的模範市民,他們只是在錯誤的時間出現在錯誤的地點, 而他們的被補完全是不幸的巧合?
對社會的承擔
你信中說到「要求有勢力,有公權,有武器者問責,並不羞恥」, 這點我是認同的。
然而不幸地,我從你的信中看見的卻是一些以偏概全 、 邏輯混亂及信口雌黃的指控。
你在信中聲稱「很大程度上,是那些掌權者的頑固,播下了暴力的種子」, 對於這個論點我絕對不能苟同。
你信中所謂的「暴力的種子」和一些暴徒喜歡慣用的「雞蛋與高牆」的比喻如出一轍,只是暴徒用來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製造一個高尚及冠冕堂皇的藉口,以營造一種受壓迫者反抗的英雄浪漫感,從而令自己感覺良好,並替自己的暴行找一個美麗的藉口去作開脫。
一些如你信中所見的似是而非的歪理充斥於今天的香港社會,甚至由部份知識分子人云亦云地去胡亂散播,實非香港之福。專業人士不應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妖言惑眾,應該對社會有正確的承擔。
最後,我想在此強調,守法在一個法治的社會有著不可代替的重要性。對於一些有法律背景和知識的人士貶低守法的重要性並同時無限擴大公民權利 (準確說應該是個別公民的權利) 的重要性,我感到十分遺憾。 這不單是對法治的極大侮辱,也是對每一個奉公守法的香港市民的極大侮辱。
Lawrence,如你信中所說,雖然多年來,我們的政見很不同,但人生到了今天,殊途卻不能同歸,謝謝你記得我教曉你游泳,就讓一切美好的時光埋藏在記憶和遺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