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的黃背心和記者證不是免刑責金牌

記者的黃背心和記者證不是免刑責金牌
根據《警隊條例》及《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在警方執行職務時,襲警、抗拒或故意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監禁兩年。記者也不例外。珍惜言論自由的同時,我們也應平衡社會利益。法律適用於所有人,記者也須注意合法合理地行使採訪權。警方執法和新聞採訪需保持平衡。黃背心和記者證不是免刑責金牌,而是象徵合法採訪和不偏不倚報導事實的責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法治的金科玉律。
根據《禁止蒙面規例》,如警務人員在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 包括記者)正在使用蒙面物品,並合理地相信該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該人身分,警務人員可截停該人,並要求該人除去其蒙面物品,以核實其身分。在此情況下,該人必須遵從要求,除去蒙面物品,否則警務人員可除去該蒙面物品。任何人沒有遵從這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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