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有否出示委任證不影響其執法權力

警員有否出示委任證不影響其執法權力
警察通例第20-14章規定警員何時需要出示委任證,但警察通例並非法律的一部份,而是警務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46條所發出的對警隊內部規範人員行為的指引或準則。警員在執行職務有否出示委任證,並不影響其執法權力。違反警察通例屬於有機會違紀,並非違法。至於相關人員是否違紀和任何違紀的後果,應留待警察內部紀律委員會處理。
根據有關內部指引/準則,便衣警員在與市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證。至於軍裝警員一般無需主動出示委任證,但如果市民提出要求,他們亦須出示,除非當時(1)情況不容許;(2)會影響警隊行動及/或危及有關人員安全;或(3)要求不合理。如在上文(1)及(2)段的情況未能按要求出示,其後待情況許可,有關警員便應即時出示委任證。如一隊軍裝警務人員執行任務,則只需其中一名軍裝警務人員按要求出示委任證便可。
上述規定的原意是防止有人假冒警員以及對一般市民的保障,並非為不合作的人士提供藉口讓他們阻礙警員合法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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