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略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admin2019-11-05公告資訊-新聞中心, 所有文章, 最新文章 忽略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 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罪,可處監禁10年。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LinkedIn Previous Post 自由是有限制的 Next Post 停止所有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