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武力與槍械admin2019-11-11公告資訊-新聞中心, 所有文章, 最新文章 根據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2)條,警務人員可使用一切必需的辦法逮捕任何可被合法拘捕的人。 而根據警察通例第29-03 章(使用武力與槍械)警務人員可在下述情況使用槍械: (a) 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 (b) 拘捕任何逃避警方拘捕的人,而該人屬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的人;或 (c) 平息騷動或暴亂。 警察通例是警務處處長根據第232章《警隊條例》第46條所發出的對警隊內部規範人員行為的指引或準則。 #HKPolice #firearm #香港警察 #警列 #槍械 #香港律師 #LawyersHK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LinkedIn Previous Post 何謂踢保 Next Post 香港市民是否正在面對恐怖襲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