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知多啲

保釋大致上可分為兩種,分別是警察的保䆁及法庭的保釋。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案件未判決前,被捕人士及疑犯都應被視為無罪,除非有合理的原因,理應仍然可享有自由。
有關保釋法律程序,裁判法院有權 :
I. 批准保釋
II.
拒絕保釋,還押警方羈留
拒絕保釋,還押監獄羈留
因有相當理由相信被控人會(可以多於一項):
(a) 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b) 在保釋期間犯罪
(c) 干擾證人
(d) 破壞或 #妨礙司法公正
(e) 其他
另外,還會考慮以下理由(可以多於一項) :
(a) 指稱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包括一旦定罪時相當可能作出的處置
(b) 曾經在其他法律程序中潛逃的紀錄
(c) 曾經在此等法律程序中潛逃
(d) 缺乏本地聯繫
(e) 看來並無固定居所
(f) 在保釋期間重犯的機會大或被指稱在因其他事宜的保釋曾犯本/此罪行
(g) 相類罪行的 #刑事記錄
(h) 其他疑犯仍不在羈留中
(i) 贓物/證物有待追尋
(j) 其他
在考慮保釋申請時,裁判官亦會考慮控辯雙方的立場和論據以及呈堂的所有資料。若法庭決定批准保釋,可按案件情況定下保釋條件,以減低被告人潛逃和在保釋期間觸犯法律的風險。
保釋條件 (可以多於一項) :
(a) 現金 – 須有擔保人/多於一名擔保人
(b) 現金 – 自簽擔保
(c) 不得離開香港
(d) 從扣押中獲釋前/的 (指定日期)內交出所有旅行證件
(e) 於所提供的地址居住
(f) 遵受由(指定日期)的 #宵禁
(g) 每逢(指定星期) 的(指定時間)內向(指定警署)報到
(h)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指定警署)
(i)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任何控方證人接觸
(j)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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