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眾地方乞取施捨

在公眾地方乞取施捨
根據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A條,任何人到處流浪,或在任何公眾地方乞取或收取施捨,或導致、促致或鼓勵任何兒童作上述事情,均屬犯罪,定罪後 ——
(a)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罰款$500及監禁1個月;及
(b)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500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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