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眾地方乞取施捨admin2019-11-28公告資訊-新聞中心, 所有文章, 最新文章 在公眾地方乞取施捨 根據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A條,任何人到處流浪,或在任何公眾地方乞取或收取施捨,或導致、促致或鼓勵任何兒童作上述事情,均屬犯罪,定罪後 —— (a)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罰款$500及監禁1個月;及 (b)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500及監禁12個月。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LinkedIn Previous Post “香城 Online 犯法系列" - 6 of 20 Next Post 香城 Online 犯法系列" - 7 of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