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及國徽條例

屯門大會堂外燒五星旗 13歲女生被判12個月感化
9月21日光復屯門遊行期間,13歲女生被指在屯門大會堂外燒五星旗,她早前承認「侮辱國旗」罪,今(13日)在屯門法院被判12個月感化。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學校的成績正常,行為良好,經與感化官詳談後,學懂如何解決行事衝動的問題,並學會理性分析和用文明方式表達意見,認為被告接受感化,同時依照感化官指示參加復康小組活動,已可切實解決其問題。
裁判官認同感化官對被告評價不俗,同意她並非狂妄之徒,但鑑於近日的社會事件仍未完結,勸誡她做事不要沖昏頭腦,即使認同他人的說法,也不要隨便跟着做,否則會非常危險,即使在日常生活,做事衝動,不考慮後果也是一件傻事,希望本案完結後,被告及其家人面對的問題亦隨之畫上句號。
據早前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有政府職員透過閉路電視看到有人將五星旗扯下,其後被告等3人用打火機焚燒五星旗,遂通知在場警員,警員尾隨被告至深井截停,警誡下她承認犯案。
但其實:
根據香港法例《#國旗及國徽條例》(文件A401)第7條,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 #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 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HK$50,000 及監禁3年。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