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就林雲浩大法官判詞的撮要

1. 警方根據裁判官發出的 #搜查令,從一家醫院取得某些關於申請人的 #醫療記錄
2. 申請人要求法庭聲明警方拒絕向她出示有關搜令的做法違反基本法第35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
3. 是次司法覆核申請提出了一個 #狹窄的法律問題。那就是警方未有向申請人出示有關的搜令會否實際地妨礙她在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利,而不是關於警方是否應申請該搜令,或該裁判官是否應批出該搜令,又或是該搜令是否應被法庭撤銷。
4. 無論是根據法規或普通法,申請人都是沒有 #獨立的權利 要求警方向她出示該搜查令的。根據法例當中的現有機制,申請人可在實際或有意進行的 #法庭程序 中質疑搜查令的效力,並在提出合適的理據後申請警方向她出示有關的搜令。
5. 直至現在,申請人都 #未有利用上述的機制行事。而除了為追討損害賠償外,亦有潛在的法律渠道讓申請人質疑有關搜令是否有效,但申請人至今仍未有利用這些渠道。
6. 答辯人未有按申請人要求向她出示該搜令,亦 #不表示答辯人侵犯了她在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利
7. 因此,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遭 #駁回 並須 #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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