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终审法院法官列显伦与Lawyers HK 谈话(第五部份)- 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处理国安法案件

前终审法院法官列显伦与Lawyers HK 谈话(第五部份)- 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处理国安法案件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四条说明行政长官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您认为这方式是否合理和是否符合《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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