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香港法例第241章)

根据基本法第160条,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香港法例第241章)在香港回归后继续有效,是香港的现行法律。
条例清晰地赋予特首会同行政会议订立任何他们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的权力,但此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只能在他们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才能使用。
此权力是基本法第160条及现行法律赋予的,与基本法第73条立法会制定法律的职权并无牴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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