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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dom of Speech

我們沒有失去 言論自由 一直以來,言論自由都並非冇限制,只是有很多人(包括法律界人士)在討論「言論自由」時,都故意不把言論自由的限制説出來。 請參考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及第(三)款: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從上述可見,第(三)款明確指出可以經法律規定為保障國家安全對言論自由作出限制。 我們收到並十分贊同一名會員對有關言論自由的意見。她的英文信件如下: We see from social media posts as well as articles from news media outlets that there is a view that ‘free speech is dead in…